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考核評估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建設制造強國,促進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以下簡稱創新中心)健康發展,規范開展創新中心考核評估(以下簡稱考評)工作,根據《關于完善制造業創新體系 推進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的指導意見》(工信部科〔2016〕273號)、《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升級為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條件》(工信廳科〔2017〕64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評對象是已運行滿一年的創新中心??荚u分為年度考核與定期評估,年度考核每年進行一次,定期評估一般三年進行一次,評估當年不進行考核。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司會同有關司局負責考評工作的組織實施,包括:確定參評創新中心名單、選擇和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工作、確定專家組人員、對考評結果的處理等。
第四條 第三方機構應具備組織實施考評工作的條件,能夠按照本辦法客觀公正地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擬定考評實施方案,組織專家開展考評,提交考評報告。
第五條 考評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由熟悉創新中心工作的技術、管理、財務等領域的專家組成。
第二章 考評內容
第六條 創新中心考評內容主要包括建設和運行情況。
第七條 建設情況主要考評創新中心按照建設方案提出的建設目標,主要包括中試孵化、測試驗證、行業支撐服務等方面建設的情況。
第八條 運行情況的考評內容主要包括6個方面,分別是:創新中心的研發力量、共性技術突破、產學研協同、突出市場導向、成果轉移轉化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的情況。
第九條 創新資源重點考評創新中心研發隊伍建設和研發資金投入情況。主要是:
(一)創新中心擁有固定研發隊伍和本領域行業技術領軍專家的情況,以及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
(二)創新中心研發資金投入的情況,以及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總額的比例。
第十條 核心定位重點考評創新中心面向行業關鍵共性技術取得突破的情況。主要是:
(一)創新中心按照建設方案中明確的技術目標取得關鍵共性技術突破情況,以及新增專利申請數量;
(二)創新中心圍繞行業共性技術需求,自主或合作開展技術創新活動、承擔所在領域的國家級項目的情況。
第十一條 協同化重點考評創新中心匯聚本領域創新資源的情況。主要是:
(一)創新中心聚集本領域各類創新主體的情況,包括用戶在內的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
(二)創新中心聚集本領域內國家級創新平臺的情況;
(三)創新中心對成員單位現有的儀器、設備等資源共享利用的情況。
第十二條 市場化重點考評創新中心核心成員產品市場占有情況。主要是:
(一)創新中心依托公司的股東所占市場份額是否超過50%或是否包括5家以上本領域排名前十的企業;
(二)創新中心依托公司的股東中是否包括金融機構或社會資本。
第十三條 產業化重點考評創新中心成果轉移轉化的輻射帶動能力建設。主要是:
(一)創新中心圍繞行業共性技術建設中試線或中試條件的情況;
(二)創新中心實現共性技術轉移擴散情況;
(三)創新中心主持或參與制定本領域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團體標準的情況。
第十四條 可持續發展重點考評創新中心可持續發展能力。主要是:
(一)創新中心通過技術成果轉化、委托研發和為行業提供技術服務等方式獲得收入的情況,是否已實現盈利以及盈利再投入研發的情況;
(二)創新中心建立市場化運營、成果轉移擴散、知識產權協同運用等機制的情況;
(三)創新中心在研發方向、人才梯隊培養、行業服務、能力建設、國際合作等方面是否制定了規劃并有明確目標。
第三章 考評材料
第十五條 考評材料是創新中心考評的重要依據。創新中心在提交的考評材料中必須如實反映相關情況??荚u材料中列舉的知識產權、技術轉讓成果、獎勵等必須是考評期內取得。
第十六條 考評材料應由創新中心所屬?。ㄗ灾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后,提交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第四章 考評程序
第十七條 創新中心考評包括初評、現場考察和綜合評議等三個階段。由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組完成。
第十八條 初評階段。專家組通過審閱考評材料,聽取創新中心情況匯報,開展初步評議。
第十九條 現場考察階段。專家組開展現場考察,實地考察創新中心建設和運行情況。
第二十條 綜合評議階段。專家組根據初步評議和現場考察情況進行綜合評議,提出專家組評議意見。
第五章 考評結果
第二十一條 根據專家組評議意見,第三方機構提出考評報告,考評報告包括對創新中心建設運行情況的分析,對考評工作進行的總結,以及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二條 創新中心的考評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類。對考評結果為優秀的創新中心,工業和信息化部將予以獎勵。
第二十三條 考評結果為不合格的創新中心整改期為一年,期滿后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現場檢查整改結果。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對檢查再次未通過的創新中心予以調整。
第二十四條 創新中心存在弄虛作假、違法違規行為的,按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理。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第三方機構和專家組成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保密規定,科學、公正、獨立地行使職責和權利。第三方機構和專家組成員不得對外發布相關過程信息,不得收取考評對象任何費用。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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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考評指標參考表
一級
指標 二級
指標 指標權重(分) 指標說明
建設目標完成情況 30 創新中心完成建設方案所設定的建設目標,得30分;完成部分建設目標,酌情得分。
創新
資源 創新隊伍 5 1、創新中心擁有固定研發隊伍,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超過50%,得3分;未達到10%,不得分;10%至50%之間,可按比例得分。
2、擁有本領域院士或行業領軍專家,得2分。
創新資金 5 創新中心考評期內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總額的比例超過30%,得5分;研發費用比例小于10%的,不得分;10%至30%之間,可按比例得分。
核心
定位 共性技術 8 1、按照創新中心建設方案中確定的技術目標取得階段性進展,酌情得分,最高不超過6分。
2、創新中心有新增專利申請,得2分。
創新活動 8 1、創新中心自主或合作開展技術創新活動、實現本領域共性關鍵技術突破,酌情得分,最高不超過4分。
2、承擔本領域的國家級項目的情況,酌情得分,最高不超過4分。
協同化 資源聚集 8 1、創新中心聯盟成員包含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各類創新主體,得4分,未包含各類創新主體的,酌情得分。
2、覆蓋超過50%本領域的國家級創新平臺(包括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得4分;未達到50%的,可按比例得分。
資源共享 3 創新中心充分利用現有儀器、設備等資源,與成員單位之間實現資源開放共享,得3分;初步實現儀器、設備等資源開放共享,得1分。
市場化 核心成員情況 7 1、創新中心股東成員所占市場份額超過50%或包括5家以上本領域國內排名前十的企業,得3分;超過要求的,得4分;未達到要求的,不得分。
2、創新中心股東結構中不存在一股獨大的現象,得2分。
3、有金融機構或社會資本以股東形式參與創新中心建設,得2分。
產業化 中試設備 3 創新中心建有中試線或中試條件,得3分;有在建的中試線或中試條件,酌情得分。
成果擴散 4 創新中心已向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或通過自行孵化企業,實現1項及以上本領域共性技術的轉移擴散,得4分。
技術標準 4 創新中心作為主要起草單位制定本領域國際標準和先進團體標準的,得4分;作為主要起草單位制定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得2分。
可持
續發
展 經營情況 9 1、創新中心開展委托研發、成果轉化、技術服務等業務并實現創收,最高得5分。
2、創新中心考評期內取得盈利,得4分;評估期內基本收支平衡,得2分。
體制機制 3 創新中心建立了市場化運營、成果轉移擴散機制、知識產權協同運用機制等,得3分;僅建立部分機制的,酌情得分。
規劃目標 3 創新中心在研發方向、人才梯隊培養、行業服務、能力建設、國際合作等方面制定了規劃的,得3分;僅在部分方面制定規劃的,酌情得分。